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1號原告 楊耀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間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因有程式上之欠缺,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
9條第2項第3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