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鳳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李文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執行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附表:受刑人李文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7日│103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1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1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6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7日│104年5月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6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20日│104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136號│104年度執字第9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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