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一號聲請人 楊志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志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六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六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蔡烱燉法官吳光釗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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