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黃金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50、2766、4024號),茲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黃金龍前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釋放。嗣該案經同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50、2766、4024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同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
(二)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派員拘提無著,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三162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三160頁)、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本院卷一198頁)及本院 平刑孝 105易49
4字第6162號囑託拘提函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泰夜106助269字第25626號函及拘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790900號函及拘提報告書(本院卷三112、151、163至166頁)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芳儀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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