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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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契約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告 吳明賜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陳玄儒 律師被告 石三傑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朱純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167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均係為保障其基於合夥契約之權利,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324,350元予以核定;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給付662,175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為1,986,525元(計算式:1,324,350+662,175=1,986,52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4,167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