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56號上訴人 沈尊五 (即 沈子涵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法扶律師)視同上訴人 朱車昌 (即沈子涵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錢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5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對同為被繼承人沈子涵之繼承人即上訴人及朱車昌間必須合一確定。故於原第二審判決後,雖僅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自應併列朱車昌為視同上訴人。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第3項後段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6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60年台再字第170號民事判例意旨可供參考)。
另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而言。蓋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因其訟爭金額不高,或通常不致牽涉複雜之法律問題,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本以不得上訴第三審為原則。惟若為避免法律見解歧異,維持法律之安定,倘訟爭之簡易事件中,涉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爭議,遂例外准許提起第三審上訴,俾使第三審法院得有解決此等法律爭議之機會。因此,倘上訴之理由非屬訟爭之法律問題,或不具原則上之重要性,尚不得許其上訴第三審。
三、上訴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票載發票日係自民國102年11月25日至103年10月10日之間,上開期間被繼承人沈子涵已患有重度憂鬱症及躁鬱症,並因此有酗酒、長期服藥、經常性自殘、自殺等行為,簽發本票前後亦有往返精神科診所及醫院就診之紀錄可參照,原第二審判決僅以沈子涵躁症程度於103年6月前未經診斷達中度以上且有藥物控制,未能充分審酌所有醫療機構之意見,推測沈子涵於簽發系爭本票時非陷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甚難信服。另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為消費借貸關係,借款契約書雖記載親收現金無訛等文字,然實際係於同日或隔日以匯款方式交付款項,且匯款金額與本票及借據所載差異甚大,足見借款契約書收訖字樣與實際情況相違,且系爭本票中就小額借款均有匯款憑證提出,何以編號9高達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借款卻僅泛言係交付現金而無任何憑證,上述反證足以推翻借款契約書所載交付借款待證事實之證明,仍應由被上訴人將確有將借款如數交付之事實加以證明,本件實難認被上訴人已就交付借款事實盡舉證責任。為此,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一)原第二審判決廢棄。(二)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不存在。(三)被上訴人不得持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4474號債權憑證對沈子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四)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001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上訴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四、上訴人所陳上開理由,無非指摘原第二審判決認定沈子涵於簽發系爭本票時非陷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系爭本票原因事實借貸款項已實際交付沈子涵等情有所違誤,係就原第二審判決之證據取捨、事實認定而為之爭執,及該判決理由完備與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亦無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是上訴人以上開事實認定有誤為其請求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核與首揭要件不合,其上訴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不應許可,應駁回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孫健智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光彧附表: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請求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本票號碼1103年3月25日400,000元400,000元未載TH0070352103年4月24日600,000元600,000元未載TH0070363103年9月3日159,000元159,000元未載CH5940104103年10月10日163,770元163,770元未載CH5940135103年2月6日300,000元300,000元未載0070286103年2月25日500,000元500,000元未載0070337103年5月2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載0070378103年6月10日900,000元900,000元未載0070419102年11月25日5,000,000元2,500,000元未載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