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仲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仲倫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仲倫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均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犯罪手法、侵害法益相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另有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非宣告多數罰金刑,是依法無庸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罰金部分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工具罪│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金新臺幣2萬元,徒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折算1日││││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14日凌晨3時│104年2月18日4時55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7307號│偵字第1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6735│105年度軍簡字第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8日│105年4月1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6735│105年度軍簡字第4號│││判決││號││││││││││├────┼──────────┼──────────┼──────────┤││判決│105年1月5日│105年5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32號│第68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