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原告己○○
戊○○丁○○丙○○乙○○甲○○上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被告庚○○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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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壬○○住台北市○○○路○段○○○號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4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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