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小字第570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張勝忠 沈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來 有、 林曾秀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林曾秀春業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6年4月2日死亡,原告應補正提出林曾秀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下同),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無,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無,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