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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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銀生唐黃玉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與借據所載不符,請再確認。(依貴會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五條利息及違約金所載,㈡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會金庫標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款規定計算。又貴會提出之特約條為空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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