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 簡明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夢娣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4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7萬6,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