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39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壹佰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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