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雅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王雅芬與釋明文件所附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 高國剛 不符)。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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