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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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陳正法定代理人 陳美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本院將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請明確記載欲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相對人及相對人知應受送達處所為何:
㈠、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相對人欄僅記載 黃重 等人,然於內文二記載該案7名被告之名字,惟該事件於聲請人起訴時,共有8名被告,並非只有7位,請聲請人確認究係對內文二之7名被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或是對該案之8名被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又請聲請人特定相對人後,請併予記載欲聲請相對人知應受送達處所。
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請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
㈠、本院109年訴字第579號確定證明書「正本」。
㈡、原告訴訟費用計算書編號1之「正本」。
三、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之附屬文件(即單據等),未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請依上述事項補正後,連同所提出之單據,提出與相對人人數相同之份數之影本或繕本過院辦理。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