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紘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丙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紘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紘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江紘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4至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狀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本質係戕害自己身體,與他人之法益無涉,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2年修正時,就施用毒品者係以「病患性犯人」視之,著重於戒癮之處遇,惟行為人如未能戒除毒癮時,重複犯罪之可能性甚高,此依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在107年6月至8月之間,係於密集之時段內為多次施用毒品罪,可認受刑人確係未能克制毒癮所為,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8所示各罪,為竊盜罪,侵害不同之法益;暨斟酌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5日│107年7月20日│107年5月27日│107年5月26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591號││年度案號│字第1049號│第3987號││├──┬────┼───────────┼───────────┼───────────────────────┤│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2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254號│107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6日│107年12月28日│108年1月22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2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254號│107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26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2日│││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金之案件│勞動│勞動│社會勞動│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096號│第614號│第565號│第564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8日│107年7月10日│107年8月12日│107年6月27日││││107年7月7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887號│字第1540號│字第91號│第330號│├──┬────┼───────────┼───────────┼───────────┼───────────┤│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號│107年度訴字第550號│108年度苗簡字第180號│108年度苗簡字第236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7日│108年3月7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號│107年度訴字第550號│108年度苗簡字第180號│108年度苗簡字第236號││├────┼───────────┼───────────┼───────────┼───────────┤││判決確定│108年3月7日│108年3月7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22日│││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62號│第1346號│第1424號│第1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