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4年11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20,955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4年11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6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93年6月8日起至95年6月8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10%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4年9月27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83,471元及自94年9月28日起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債權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0,955元│94年11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83,471元│94年9月28日起至│百分之18.25│94年10月2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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