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遠具保人林美麗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被告林智遠因涉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為本院審理中,惟屢經傳喚、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函、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附卷可查,足認其顯已逃匿。又其前於偵查中曾為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經具保人林美麗即被告胞姊繳納後停止羈押乙節,亦有林美麗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責付證書等在卷足憑(見106年度偵緝字第338號卷第6至8頁)。查被告既已逃匿,則上開原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依法即應由本院諭知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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