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林上助 被告 林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蔡美華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