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張庭 尚相對人 張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只規範「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得定適當擔保停止執行之。苟無前開所列情形,自非可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聲請意旨所指強制執行,乃相對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1號一審判決所聲請之假執行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24726號),詎聲請人僅以:上開一審判決伊已提起上訴,於該案確定前應停止執行云云求為本件聲請,顯不符首揭法規範情形,尚無從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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