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琇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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