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20號聲請人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解任清算人為1,000元,聲請選任清算人為1,000元,合計2,000元)。
二、提供 吳俊麟 (A00000000)之學經歷及於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曾擔任職務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