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9月3日│96年8月24日││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速偵字│臺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94號│1845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1077號│96年度易字第24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6日│96年11月1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1077號│96年度易字第2494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10月22日│96年12月17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5號│126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0日│96年10月10日││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508號│第250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53號│96年度訴字第9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53號│96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1號│1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