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864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