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涂育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秉富陳岳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撥款證明、被告繳款明細,敘明借款債務何時到期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88計算之依據及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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