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7年度簡字第109號),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一向奉公守法,第一次誤觸法網即遭羈押,心中充滿悔恨,惟家母中風臥病在床,正等待被告隨側侍奉,懇請能以些微具保金停止羈押,以克盡孝道,是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之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所犯竊盜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業於96年12月28日以97年度簡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是本院認為前所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院認應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停止羈押。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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