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6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丙○○戊○○即RY丁○○即IV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郁璁
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父 李錦榮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依被繼承甲○○之除戶戶籍謄本,其出生別記載為「六女」,顯見被繼承人至少應有五位姊姊,然繼承系統表中僅記載三位,應予補正。倘該等未記載之姊姊)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若已死亡者,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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