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黃安慈 被告 王金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0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