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51號原告仕貫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0,000元,應繳裁判費19,414元,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起訴狀1份(繕本逕送被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