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謹翊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甲○○│宜蘭縣員山鄉農會│98年5月30日│25,000元│F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