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李建成 相對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 花敬群 代理人 楊克成 律師
葉建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始足當之。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107年台抗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遷讓房屋等事件(11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時,因認法官有偏頗之虞,當庭提出聲請法官迴避。因聲請人就聲明第二項開始辯論時,理應由相對人說明後由聲請人繼續答辯,但法官指揮辯論程序竟自問自答,迫使聲請人無可對相對人之說明進行答辯。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99條之1規定,審判長應指揮辯論,遇有不明瞭或陳述不完整,應曉諭當事人補充,惟當日對聲請人之答辯毫無提示,顯對聲請人不耐,似希望盡快結束本案。上開訴訟事件法官於庭訊態度相當惡劣,當日指揮辯論亂七八糟,聲請人根本不知道爭點何在、答辯內容是否足夠,當日法官態度與對相對人代理人明顯有別,是請貴院斟酌請該案法官迴避,以利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以承審法官於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訴訟指揮不當為由,聲請法官迴避。然參照前述說明,尚難僅以此一事由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且聲請人復未具體指明承審法官有何其他法定迴避事由,或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與當事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及其他足疑其為不公平訴訟行為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客觀事實存在,更未舉出事證以為釋明。是以,本件聲請人僅憑其主觀印象,即主張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惠真
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