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仲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仲執字第3號聲請人中勝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助 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相對人緯盛工程行即 李啟民 相對人 詹世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係請求本院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8年9月4日106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04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為強制執行。而上開仲判斷書主文第1項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整及自仲裁聲請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相對人緯盛工程行即李啟民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時,由相對人詹世璿給付之。」,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