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897號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文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相對人「阮文線」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護照影本。
三、本票原本一件。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