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38號
原告 邱子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郁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因受詐騙而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之金額為37,025元,但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51,950元,請說明超出部分之項目、數額各自為何?有何佐證?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