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68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被告 高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及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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