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90號聲請人宏彥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培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何俞瑩┌──────────────────────────────────────────────┐│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灣銀行大甲分行李│臺灣銀行大甲分行│98年11月23日│80,000元│0000000││││春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