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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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文欽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欽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