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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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39號聲請人 程海濱 相對人 郭林梅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依最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割共有物,致聲請人分得之土地面積減少,應屬行政人員作業上之錯誤,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應有部分比例認定有誤,並非判決有誤寫、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聲請人若不服本院判決主文諭知之內容,應循上訴程序以為救濟,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純莉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