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975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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