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被告 郭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於訴訟繫屬之初原為未成年並列有法定代理人,而於訴訟繫屬中已滿20歲而成年,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應由本人聲明承受訴訟,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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