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 林瑞卿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