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廖傳宗 原告馬蔡美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彙嫺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蔡吳 桂蘭
蔡吳杜美潘 吳桂鑾 吳昌邦吳桂雀 吳哲男
莊玉龍 即莊 吳桂花 之繼承人
莊碧蓮 即莊吳桂花之繼承人
莊玉榮 即莊吳桂花之繼承人
莊碧玉 即莊吳桂花之繼承人
莊碧娥 即莊吳桂花之繼承人
莊碧方 即莊吳桂花之繼承人
莊碩即莊吳桂花、 莊金泰 之繼承人
莊翊健 即莊吳桂花、莊金泰之繼承人
莊璧卉 即莊吳桂花、莊金泰之繼承人
林宜霆 即莊吳桂花、 莊碧霞 之繼承人
林宜民 林宜霆即莊吳桂花、莊碧霞之繼承人
楊萬長 即尤 吳桂鳳 之繼承人
尤文課 即尤吳桂鳳之繼承人
尤進瑞 即尤吳桂鳳之繼承人
楊英環 即尤吳桂鳳之繼承人
謝秋娥吳三旗 之繼承人
吳騰雄 即吳三旗之繼承人
吳秀鳳 即吳三旗之繼承人
吳芳靜 即吳三旗之繼承人
陳正澤 即吳三旗、 吳芳凌 之繼承人
陳佳宜 即吳三旗、吳芳凌之繼承人
陳姿秀 即吳三旗、吳芳凌之繼承人
陳汐延 即吳三旗、吳芳凌之繼承人
林展宏 即彭 黃愛治林彭節 之繼承人
林開通彭黃愛治 、林彭節之繼承人
林蘭芳 即彭黃愛治、林彭節之繼承人
林秋玲 即彭黃愛治、林彭節之繼承人
陳侑萱 即彭黃愛治、林彭節、 林開基 之繼承人
林芳伃 即彭黃愛治、林彭節、林開基之繼承人
蕭松 即彭黃愛治之繼承人
蕭鳳鳴 即彭黃愛治之繼承人
蕭朝章 即彭黃愛治之繼承人
蕭美雲 即彭黃愛治之繼承人
蕭美蓉 即彭黃愛治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查系爭土地係坐落高雄市大樹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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