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4號聲請人福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力元 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相對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