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陳春麗 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109年度司執字第2414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司執字第2414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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