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 陳春麗 相對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一○九年度司執字第二四一四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二四一四七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亭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