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許金汝 被告 黃婕榆
謝健次 陳秀娥 謝子福 謝振國 謝來壽 謝茂男 謝市藏 謝來壽 謝聰鎰 謝子福 賴明雞 謝來發 謝銀德 謝崇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970,97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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