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 彭黃金柳 即原告 鄭曾素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 呂明仁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係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以判決補充之等語。所謂脫漏,係指當事人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可參)。查聲請人於首揭案件中經幾度確認聲明,乃僅求償本金、未提及利息(首揭案件卷第27-28、31、37頁),本院因此於該聲明範圍為判決,殆無脫漏利息請求可言,詎首揭案件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後,其方以聲請補充判決圖為原未聲明之利息,顯與前開條項之要件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