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星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1號),本院受理後(原簡易庭案號:106年度苗簡字第52號)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星戊業於民國106年2月3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