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71號
原 告 張吉雄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