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云妘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廖云妘、 廖日廷 應在新臺幣
509,096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2.68計
算之利息範圍內,將領取被繼承人 廖俊源 之勞工退休金給付
予聲請人云云。惟查: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業已規定: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
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
如下:⑴配偶及子女、⑵父母、⑶祖父母、⑷孫子女、
⑸兄弟、姊妹」而以相對人廖云妘等人為被繼承人廖俊
源之子女,其係依勞工保險條例領取並行使其法定取得
之權利,並無不當得利等問題。再依同條例第27條第3項
、第29條規定:「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
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
退休基金。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
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可明勞工退休金不論
在得否強制執行、請領權人及無人領取之最終歸屬等情
形,均與被繼承人死亡後之遺產性質顯有差異,是勞工
退休金之性質應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故相對人 廖云紜
等人以遺屬身分請領被繼承人廖俊源勞工退休金應尚非
遺產繼承。聲請人亦無從聲請強制執行。
(二)再者,聲請人已對被繼承人廖俊源取得本院108年度司執
字第41534號債權憑證,其私權業獲執行力確保,如認相
對人有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
2即得持該債權憑證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因持前開
債權憑證執行無著,僅係強制執行層面問題,並無再重
新聲請調解以取得新執行名義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不能調解,亦無調解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