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18號

聲請人 鐘秀圩

相對人 鐘國

關係人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鐘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雲林縣政府為受輔助宣告人 鐘國之 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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